为加快建设一流高职院校,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推进学院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和学院科研项目以外的,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进行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含社会发展及软科学咨询服务)等。
第二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教职工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项目实行院、系(部、处)两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制,并按院、系(部、处)两级体系实施计划、任务、成果全过程管理。科技处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学院教职工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的科技经营活动,签订横向科研合同属于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条文,且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条款内容必须完整、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双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二章 横向科研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横向科研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我院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填写,合同条款必须符合《hg0088皇冠备用网站》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条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须经科技处审核认定后,由主管科技工作副院长审批并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未经学院批准或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研合同。
第六条 横向科研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正式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合同正本一份交科技处,作为项目立项依据。合同未在科技处备案而自行执行的,将被视为未立项。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作为合同履行的责任人,应按合同约定组织力量实施,确保合同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由于责任人本人原因,不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项目负责人承担。横向科研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需变更,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处备案。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为横向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协调、组织校内技术和人力资源,协调项目组与委托方、合作方的关系,协调项目负责人与成员的关系,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办理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以及宣传、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账及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维护学院声誉、利益和保护学院知识产权情况等。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由委托方出具正式验收报告,由项目负责人报科技处备案,办理结题手续,并将研究报告、鉴定意见、验收报告、成果等全套材料交科技处存档。
第十一条 对于我院教职工争取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学院科技处核定立项的,学院将给予到账经费5%-10%的奖励。奖励包括以下方式:项目引进人与项目负责人合一的,奖励项目负责人;项目引进人与项目负责人非同一人的,仅奖励项目引进人。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和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须填报《hg0088皇冠备用网站科研项目责任书》后方可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由学院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接受委托方约定和学院财务监管,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凡由学院提供实验设备、能源等条件的横向科研项目,学院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收取必要的费用外,其项目经费全部由该项目使用。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如向院外转支,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并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在项目实施中需支付合作(协作)费的,需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方可支付。合作(协作)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40%。
第十五条 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合同约定可自行购买。提供给委托方的仪器设备,需办理调拨手续,并由委托方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六条 为鼓励教职工高质量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学院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将项目管理费(不超过10%)作为项目完成奖奖励给项目组,并按结题项目按照总经费的5%-10%给予项目工作津贴奖。对于有经费结余的项目,学院将按项目结余经费的90%给予项目结余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先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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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